蔡瑞等8人
立契人:蔡瑞等8人, 陳秀官兄弟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1877~1877
長:49 x 寬:49 (cm)
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蔡四端瑞補程嬰仝侄獅浴裕有朋等有承父遺下水田一叚五處經丈一甲八分八厘址在學田庄廟仔前犁頭尖大庄東勢大溝墘每叚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逐年配納番大租粟一十五石又帶納福德廟水粟八斗自帶圳水通流灌溉於咸豐十一年十月間蔡端之兄先賢等經典與學田庄陳四興官價銀二佰五十員經已稅契明白茲蔡端等托中向陳四興之子陳秀官兄弟等再備出佛銀一佰大員庫平七十兩付與蔡端等收入仝出盡根契字合前典契內共銀三佰五十大員即日仝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仍付與銀主掌管收租納稅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割籐永斷日后端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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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19990010011
本物件為西元1877(光緒3年)蔡瑞等8人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蔡四端、瑞補、程嬰、仝侄獅浴裕有朋等,有承父遺下水田1叚5處,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學田庄廟仔前犁頭尖大庄東勢大溝墘,年配納番大租粟,又帶納福德廟水粟,自帶圳水。蔡端之兄先賢等經典與學田庄陳四興,官價銀250員。在向陳四興之子陳秀官兄弟等,再備出佛銀10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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